合肥华丰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电线电缆厂房建设项目
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3年3月10日,合肥华丰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召开了电线电缆厂房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与会代表查看了项目现场及周边环境,并根据合肥华丰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电线电缆厂房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合肥华丰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电线电缆厂房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街道通宝路与西淝河路交口,为新建项目。本次阶段性验收1#厂房内的4条低压电线电缆架空绝缘线生产线,目前实际可年产27万米电线、5万米低压铜芯电缆、3万米低压铝芯电缆、53万米架空绝缘线。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委托合肥嘉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电线电缆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8月27日经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建审【2021】12035号)。本项目排污许可为登记管理,登记回执时间为2022年09月08日,登记回执详见附件,登记编号:913401007233061186001x。
(三)投资情况
本次阶段性验收实际总投资38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0.8%。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针对厂区1#厂房内已建设的4条低压电线电缆架空绝缘线生产线及其配套工程进行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次验收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对比,发生如下变动:
环评中打印标识工序设有2台激光打印机、1台字轮印字机。实际由于喷码机更便于生产操作,因此进行设备更换。打印标识工序的2台激光打印机替换为3台喷码机。喷码机单台生产规模比激光打印机小,因此打印工序使用的油墨量不变,有机废气产生量不变。
综上所述,根据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0日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照《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手续),上述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次阶段性验收废水主要为办公生活污水、冷却循环废水。办公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汇同冷却循环废水一起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蔡田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板桥河。化粪池、污水管网依托厂区现有。
(二)废气
本次阶段性验收产生的废气主要为1#厂房拉丝、单丝退火、挤塑和打印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点焊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
点焊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焊接烟尘经收集后,经1套滤筒除尘器(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拉丝单线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管,挤塑工位、印字工位、喷码工位上方均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废气经收集后汇集一起,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三)噪声
本次阶段性验收噪声主要是拉丝机、单线机、管绞机、框绞机、风机等各种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其声级值为75~85db(a)。通过采用低噪设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
(四)固体废物
本次阶段性验收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办公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职工办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装化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处理。废铜丝、废铝丝、不合格品在厂区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危废沾染物、废乳化液桶在危废库暂存后,定期送至安徽浩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处理。废激光源、废矿物油、废拉伸液、废润滑油桶目前暂未产生,后期产生后暂存于危废库中,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危废库位于厂区西北角,建筑面积为10m2。已完善设置分区贮存的标识标牌、地面做防腐防渗处理,设置防泄漏托盘。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回收利用或有效处理,不会对项目区外环境产生影响。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总排口处废水ph值日均浓度范围为7.4~7.6,cod日均浓度分别为103mg/l、98mg/l,bod5日均浓度分别为41mg/l、38mg/l,氨氮日均浓度分别为13mg/l、14mg/l,ss日均浓度分别为31mg/l、30mg/l,均满足蔡田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出口外排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2.20mg/m3、3.06×10-2kg/h,滤筒除尘器出口外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4.6mg/m3、1.05×10-2kg/h,均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颗粒物最大浓度为0.289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1.17mg/m3。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mg/m3、颗粒物≦0.5mg/m3)。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1.22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mg/m3)。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区东、南、西、北侧厂界噪声昼间最大值为56db(a),夜间最大值为4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验收结论
本次阶段性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总体符合阶段性验收条件,验收工作组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阶段性竣工验收。
六、后续要求
企业应加强对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验收人员信息
见附表
签到表、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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